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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12-0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培育文化产业主体

1.支持和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制订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推动园区服务规范标准化。认定的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加强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运营服务能力,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支持孵化型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国有文化企业股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按有关规定申请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结合文化领域许可证管理,制订完善配套机制。在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国有文化领域,积极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探索股权激励制度,支持国有控股上市文化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特殊管理股、混合所有制和股权激励等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

3.培育重点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强大实力和竞争力、影响力的现代文化企业集团。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4.大力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指导小微文化企业以创意创新为驱动,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鼓励小微文化企业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展经营领域,利用互联网创业平台、交易平台等载体拓宽发展渠道。改善发展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文化企业集聚形成特色文化产业集群。鼓励省内综合性展会和各类文化产业展会面向小微文化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积极发展文化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培育文化营销、技术评审、信息咨询、服务外包、资产评估、法务代理等一批文化中介机构。

二、积极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5.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产业。大力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融合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产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明显提高,对相关产业的贡献度显著提升。重点培育一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骨干企业,打造一批示范城镇、知名品牌、试点园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集聚区和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完善影视动漫游戏产业链,推动绿色印刷产业发展,培育文化创意信息融合新业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以文化创意推动旅游产业提升发展,重点开发文化旅游创意体验产品,重点打造文化旅游创新发展模式,加快拓宽旅游产业领域;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加强体育文化服务业品牌建设,做优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推动体育影视、体育传媒、体育动漫、电子竞技等产业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与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农业开发的深度融合,推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

6.积极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不断完善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大对文化领域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科技计划要倾斜支持文化领域的技术创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及有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开展文化创新研究开发,引导跨国企业和海外高端人才在我省设立文化技术服务机构。完善文化创意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共享机制,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技术平台向文化创意企业开放。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移动客户端、手机网站等新应用新业态。进一步支持杭州、宁波、横店三个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级示范基地。

7.推动文化与金融对接。建立省级部门文化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文化产业投资目录指引,通过举办银企洽谈会、融资推进会等形式,促进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运用文化资源项目收益权质押、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运用并购贷款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等机构开展合作,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文化企业融资效率。鼓励银行、保险、证券、股权投资基金等采取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开发针对文化产业贷款的保险险种。探索建立全省文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8.促进文化消费升级。鼓励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提供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强化和规范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创新新兴网络文化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文化消费环境,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文化消费提供完善的基础条件。加强文化市场执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扎实推进特色文化建设

9.培育一批文化小镇。把打造文化小镇作为促进县域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重点培育一批文化元素特征突出、产业基础较好、产业融合潜力较大的文化小镇,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享受相关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文化小镇结对帮扶,在发展规划、智力引进、项目推进等方面开展合作。整合省级新闻媒体力量,加强对文化小镇的宣传推介。

10.打造特色文化品牌。鼓励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文化企业、产品和品牌。实施文化产业品牌战略,制订文化产业品牌培育计划,结合我省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文化、生态文化等资源优势,打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建立文化品牌评价体系,制订文化产业品牌评价办法,完善评价机制,引导文化企业积极注册商标。定期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和推广活动,不断推出优秀文化产品品牌、文化活动品牌、文化服务品牌、文化企业品牌、文化区域品牌。

11.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充分发掘和保护古代历史遗迹、文化遗存,优化美化村庄人居环境,适度开发乡村休闲旅游业,把历史文化村落培育成为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乡村。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捐资、投资、合作开发等办法,参与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利用。

四、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

12.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原创力度,创作开发体现中国优秀文化和浙江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培育打造一批省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基地,推进浙江文化服务贸易示范城市建设。完善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出口基地、文化服务贸易示范城市建设的扶持力度。

13.培育外向型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引导我省文化企业制订开拓国际文化市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将经营国际化作为衡量业绩的重要指标纳入文化出口企业经营绩效考评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并购等多种方式在国外兴办文化经营实体,实现海外落地经营。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健全浙江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年度发布制度,对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14.加强文化“走出去”平台渠道建设。继续办好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等大型综合性文化展会,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国际性文化贸易活动或综合性服务贸易展览会,对文化出口企业参加国际性大型文化贸易展会,在名额和组团参展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广、培训研讨和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借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加强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拓展境外文化市场。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5.推进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权力边界,减少审批事项,放宽市场准入,确定文化领域行政权力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不断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对于涉及到跨行业、跨层级的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要整合创新,制订联审机制,向社会提供标准化“一站式”行政服务,及时公布行政审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探索文化产业基金制扶持方式,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增强财政资金使用实效。财政科技资金、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等,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将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目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17.落实税收优惠。继续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支持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确保文化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落实到位。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1231。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文化产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18.完善土地政策。优先支持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文化产业类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优先兑现建设用地奖励指标。鼓励把“三改一拆”中的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以及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鼓励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发展文化产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文体娱乐用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建单体剧院、影院、书店建设用地实行公开挂牌出让;改造现有剧院、影院、书店,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

19.重视人才引进培养。加大核心人才、重点领域专门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国际化人才的引进、培养、扶持力度,造就一批文化产业领军人物。探索文化人才基地化培养模式,推动高校、知名企业、园区、科研院所联合培养文化人才工作。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创意和设计与经营管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20.加强版权保护。鼓励原创内容生产,制订原创内容生产奖励扶持办法,对产生较大市场影响力、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浙产原创内容产品给予奖励。创新完善我省艺术品交易、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改善版权公共服务,鼓励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版权登记。在全省培育一批版权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加强版权保护,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互联网版权市场秩序,推动软件、信息和相关互联网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51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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