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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委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11-04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绍市委办发〔201458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4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推动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现就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绍市委发〔201353号文件精神,在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发展文化产业不少于3000万元。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市里将建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各区、县(市)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二)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1.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集聚文化企业达到150家以上,自认定扶持年度起(下同),前三年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30%45%60%以上,文化产业产值以扶持前一年为基数,分别增长50%60%70%以上,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和250万元。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集聚文化企业150家为基数,按比例给予奖励。

2.经批准,五年内园区(集聚区)运营机构举办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被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的,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绍政办发〔201319号)相应条款奖励。

4.园区(集聚区)新引进市域(指绍兴市)外或新设立文化企业,三年内其当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奖励企业,三年期满后的两年内40%奖励企业;五年期满后的三年内,当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给予20%奖励。

5.进入园区(集聚区)的文化企业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房租补助,每家文化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其中,引进国家级著名艺术家入驻园区(集聚区)开设工作室并进行艺术创作和经营活动的,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6.对园区(集聚区)内进行文化艺术品交易的企业,五年内每年以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补贴。

7.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区、县(市)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奖励。

(三)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支持现有文化企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文化项目,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2%3%4%给予补助(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生产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项目最大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自带从事文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市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资助(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生产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企业最大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引进和新设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引进、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数字信息、文化旅游、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新闻出版、印刷包装等重点门类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2.扶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对列入市重点培育的文化企业,两年内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鼓励影视动漫企业做大做强。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满三年的影视动漫企业创作生产的作品,自认定扶持年度起,连续六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其中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4.鼓励文化企业上市发展。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文化企业在其改制上市(或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因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根据规范要求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所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扣除工本费和上缴部分后,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所缴纳的税收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总部设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实现国内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融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现国内A股买壳上市且注册地由市外迁至越城区(市直开发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的,在扣除控股股东及其行动一致人认购金额后,按净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浙四板”)挂牌的企业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业。引导建筑业、纺织服装业、印刷包装业等绍兴传统优势产业分离创意设计环节。自认定扶持年度起,对主辅分离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第一年按其经营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资助,第二年、第三年按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予以资助。

6.鼓励印刷企业积极参与绿色印刷认证,对通过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7.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区、县(市)按不少于1:1进行配套奖励。

(五)鼓励发展文化会展业

1.对文化企业参加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牵头或联合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和文化产业推介活动的(参展目录由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给予展位费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文化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全球性国际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展示交易活动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

2.承办由市政府组织的市内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给予场租费和公共布展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政府同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在本市举办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给予场租费和公共布展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拓展国内外文化市场

1.对出口文化产品,按经认定的当年度出口实绩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出口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且增幅高于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文化出口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增幅高于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文化出口平均水平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体现我市文化特色、积极实施并实现海外发行的单个电影、电视剧、商业演出、版权(出版物、动漫、游戏)出口等文化服务的,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同时按出口实绩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对在境外投资合作、收购或新设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影院及院线、动漫游戏公司、文化艺术演出场馆、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自主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品牌展示营销机构,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等国际文化营销网络的,经认定,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4.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基地、企业和项目获得不同等级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上述项目,已获越城区(市直开发区)推进对外开放若干扶持资金项目资助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扶持。对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出口的奖励,一家企业多类文化产品出口按总出口额度奖励,一家企业出口多个文化服务项目的分别计奖。

(七)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1.鼓励原创影视作品。我市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A类影视节、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在每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其票房再给予一次性50100万元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18:0024:00首播的电视连续剧,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5万元奖励,在6:0018:00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18:0024:00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在6:0018:00首播的,给予每集2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它频道6:0024:00首播的,给予每集5000元奖励。每部作品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鼓励原创动漫及游戏。我市原创动画片获国际权威机构,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少儿频道、中央电视台其它频道、其它国家级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16:0022:00首播的,分别奖励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在6:0016:00首播的,分别奖励每分钟2000元、1500元、600元,每部作品奖励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3.鼓励原创纪录片。我市原创纪录片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其它频道、其它国家级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每集5万元、3万元、5000元,每部作品奖励分别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4.鼓励原创广播剧。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原创作品,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原创出版发行作品。对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核准的出版社发行或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原创文学、艺术类作品(转让作品除外),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我市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或个人出版的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6.鼓励原创舞台艺术。我市原创舞台作品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演出场次达到205080100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7.鼓励其他创意作品。对获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其它文化创意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8.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对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在绍兴设立传承基地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的,自认定扶持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30%给予奖励。

企业创作以绍兴文化资源为题材的作品,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对我市企业与市外企业合作投资制作并在我市申报的原创作品,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八)支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

1.绍兴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登记注册文化企业、组织和机构,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创业补贴。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工艺美术品类奖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

(九)鼓励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各类文化产业信息咨询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各类文化产业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文化企业品牌创建。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上述同一企业(产品、作品)获得多种不同等级荣誉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税收政策

(十一)对企业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对文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税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二)对影视动漫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出版发行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项目进出口的税收优惠,参照《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国办发〔201415号)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对小微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自201211-2015年12月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 8月1日起,对小微文化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四)对文化产业人才的税收优惠,参照市人才政策相关条款执行。

三、金融政策

(十五)加大对文化产业信贷投入,优化文化产业金融服务,推动形成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合力(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四、人才政策

(十六)加快引进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我市人才规划和引进目录,享受市人才政策相应待遇。制定文化产业专业人才认定办法,建立文化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

(十七)鼓励社会培训机构,中、高等院校培育文化产业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培训机构,中、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类专业(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十八)对发展文化产业作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活动,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给予配套奖励。

(十九)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收入分配机制。允许和鼓励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以技能和知识产权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五、土地政策

(二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要专地专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一)降低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申请使用工业用地的,如符合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金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十二)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参照国办发〔201415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二十三)支持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历史街区、沿河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依法办理临时变更建筑用途审批手续后,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暂不变更。对工业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转型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新兴文化产业的,参照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工业企业转型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中的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的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市直开发区)的各类文化企业(单位),其中(二)7、(四)7和(十八)适用全市范围。其他区、县(市)可参照制定相应政策。

(二十六)本意见中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

(二十七)对文化产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制订补充政策,给予专项扶持。

(二十八)同时符合本意见与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九)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条款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制定。

(三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办〔201024号)和《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24号)中的相关产业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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